*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2日)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
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7〕城乡字第511号)
根据万里同志的“城市要从规划、科学、技术、教育等方面支援农村,把农村建设好”的指示,充分发挥各类工程技术人员服务村镇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等行业的服务领域,适应经济体制和科技改革深化的需要,促进村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部拟定了《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努力创造条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城市建设系统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提高村镇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6号)》和其他有政策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到村镇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应聘担任或兼任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从事村镇建设勘测、规划、设计;提供建筑施工安装、建设生产、工程预算等技术开发、咨询和指导;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为村镇规划建设培训技术人才;组织农村建筑技术市场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服务。
二、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兼职支援村镇建设。各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半大专院校,应有组织地安排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到村镇从事有报酬的兼职活动。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兼职活动,其所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使用本单位物质生产条件的兼职活动,应由单位批准,并向单位交纳一定费用,具体金额由单位和个人商定。
(二)留职支援村镇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留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内,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留职期间可以停薪,也可以留薪。留职人员应将个总收入的一部分按年或月交回原单位,具体金额可区别停薪留薪不同情况,由单位和个人协商。交回单位的收入,可由单位作为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