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
(人职发〔199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4号)和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决定在1990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一定工资额度,用来少量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要贯彻治理整顿。稳定大局的精神,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在完成首次评聘工作并复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限定范围,不搞大的动作。主要是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问题,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
二、增补、调整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控制总额),由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申报严格审批。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所需增资指标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工作任务,对需要增补、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在人事部审批的高、中级职务岗位控制总额及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逐级逐单位审批核定评聘高、中、助理级职务的具体数额和增资指标。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事业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数额,应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以及高教、科研、卫生(医师)、工程、农业五个系列的事业单位中,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所需职务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名单应报人事部备案。
五、今后全民所以制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对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进行补缺聘任,以及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初次聘任相应职务所需的增资指标,在国家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