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统计员:负责一个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或汇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资料的一般加工整理和简单分析。
第十二条 助理统计师:负责一个岗位或组织指导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拟定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指导统计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统计师: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调查;系统地加工和整理统计资料,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分析报告;指导助理统计师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高级统计师: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拟定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大规模的社会经济调查;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指导培养中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统计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要根据统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对统计人员工作成绩、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全面进行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 聘任(任命)统计人员专业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统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择优聘任或任命,并颁布发聘书或任命书。未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统计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统计人员酝酿推荐,单位统计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上一级统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也由上级统计部门评审委员会代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和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