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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第九条 小学三级都是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条例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都是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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