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
 〈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统人字〔1990〕16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使统计员资格考试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保证考试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现就统计员资格考试工作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计员资格考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监督、指导、协调《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地统计局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员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咨询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评阅试卷和合格人员的发证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局,与现有统计局职改办合署办公,适当充实力量。考试办公室要合理分工,进行严格周密的组织,使考试全过程正常、顺利地进行。
  三、统计员资格考试的对象是已经在岗位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和准备进行统计岗位的人员。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九九0年一月底以前已在统计岗位工作、具有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统计人员,允许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大、中专院校的计划、会计、审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的人员,视同统计专业毕业,见习期满,经过相应职称部门审查认定统计员资格。
  四、从统人字(1990)8号文件下发之日(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起,全国统计员资格评审一律停止,改由考试确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统计员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当年未能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