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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
 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
 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1988年7月15日)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为鼓励科技人员长期有效地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形成一个好的科技投入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进入经济建设,实现黄淮海平原开发目标,特就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范围包括:
  (一)承担该地区农业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并在农村蹲点、住实验基点、野外考察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
  (二)承包当地农业(林、牧、渔、副业、水利等,下同)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
  (三)为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而到地(市)、县政府兼职的科技人员。
 二、凡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必须有研究、推广、开发项目和承包的任务指标 ,并由本单位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 ,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有偿服务,承包任务完成后,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兑现报酬。承包形式,可以采用单位承包、技术入股、综合承包、技术转让、承包经营实体等。国家科研单位和院校应选派合适人员落实到点,并保证主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出差补助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相应增加以下补助:
  (一)全年累计不足三个月(九十天)者,每人每天补助一元;
  (二)全年累计三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二元;
  (三)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下点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的补助,可适当低于上述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四、凡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或有承包任务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下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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