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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

 二、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
  (一)改进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现银行汇票通汇面不广、限制较多,要进一步扩大通汇通兑面,在全国、省内的通汇银行和京津冀等经济区域推行使用;取消银行签发汇票必须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转让;对需要支取现金的,改由签发银行审查,兑付银行付现;并加强内部管理和使用压数机,增强汇票使用的安全性。这些改进经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点,效果较好,要在全国推广。
  (二)全面推广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执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这种票据有利于企业之间按期结清款项,防止拖欠货款,疏导商业信用。各企业单位在商品交易中要积极推行使用商业汇票;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和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办好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同时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三)试办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凭以办理结算的票据。先在一些条件较好、而有需要的城市试办,由人民银行发行、专业银行代办发售和兑付的定额本票。银行本票记名,期限为一个月,允许背书转让。
  (四)扩大支票使用范围。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使用方便,要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逐步扩大到城镇的周围地区和一些经济区域使用支票;先在上海、广州、武汉和沈阳等大城市试行支票背书转让。为适应电子化要求,支票采用单联式。
  要大力推行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帐支票。交售农户取得的定额转帐支票,允许用于一次转让或购买商品,暂时不用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五)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
 三、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为便利企业单位、个体经济户主动付款和主动收款,保留、改进汇兑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
  汇兑,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
  委托收款,扩大适用范围,既可以用于异地,也可以用于同城;凡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为减少办理此种结算款项的拒付和拖欠,开办拒付咨询和代办清理拖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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