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①规定的精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近据一些地区反映,民政工业公司对其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按利润额提取管理费,并且比例较高,不仅影响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也使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为此,现对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经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由税务机关核定。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返还给企业,否则应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