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

  总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在业务工作上,可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关系。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实体经营;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统负盈亏。
  总公司依据政府授权,负责规划、组织、管理和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以及与油气共生或钻遇的其他矿藏的开采、利用工作。
  总公司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能源的方针、政策,加强油气勘探和开发,不断提高生产建设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任务,保证石油、天然气工业持续稳定增长,努力适应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发展的要求。
  总公司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原油产量包干和天然气商品量包干政策,努力实现两个主要目标:(一)在生产建设方面,主要依靠陆上油气田勘探和开发,加上海上石油在内,确保今后五年每年增产原油三百万吨。(二)在经营管理方面,继续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挖掘内部潜力,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不断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努力加快油气生产发展步伐。
 总公司的主要职责
 
 总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能源部研究并提出陆上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油气储量、产量的统计工作。
  (二)经营和管理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工作,以及以重油、高含腊油等特种油为主的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工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包干部门审批权限,由能源部授权继续审定和实施相应的工程项目。
  (三)经营和管理全国石油、天然气运销工作,安排油气产、运、销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经营销售国家规定的统配商品量以外的油气及油气产品、副产品和多种经营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定价管理。
  (四)管理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事业单位,对国家承担生产和经济责任。各企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赋。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年度纳税额,由总公司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五)统一经营和归口管理在国家批准的陆上特定区域内,与外国公司合作勘探、开发油气田,与外商进行谈判签约,经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参加国外的油气合作勘探、开发活动。
  (六)经营和管理与国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其中,包括经营(或与外贸部门联合经营)超产原油出口,经营油气产品及副产品、化工产品、石油技术、工程承包、材料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和劳务等进出口,以及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有关的其他外事工作。按照政府规定,承担有关的双边经济项目。
  (七)根据国家石油、天然气工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长远性课题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依据国家规定,管理有关油气生产建设及其专用装备的技术规范、标准化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