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高度重视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为进一步加强
《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
《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