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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及《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稽核发现主要问题;
  (3)稽核建议;
  (4)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意见;
  (5)稽核人员姓名及编写日期;
  (6)复核人员姓名及复核日期;
  (7)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附件);
  (8)索引号及页次;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复审小组交换意见稿。
  1.稽核组应实行二级复审制度。每个稽核人员的稽核工作底稿必须由稽核小组长或另一位稽核人员进行详细复审,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应对各小组的交换意见稿和稽核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复审,以保证对稽核人员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2.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复审小组交换意见稿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2)稽核结论是否恰当。
  3.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在审核小组交换意见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审记录,书面表示复审意见并签名。
  4.小组交换意见稿应交由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应及时重新进行检查,并取得有关证据。如确有差错,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撰写稽核组稽核报告(初稿)。稽核组长或主稽人收集各小组交换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后,应进行总体分析判断,形成总体的稽核报告(初稿),并召集各专业小组长讨论审定。
  第十九条 总结会谈。
  1.总结会谈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主持,被稽核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在总结会谈中,稽核组应听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与评价结果的意见,并作好总结会谈记录,为撰写稽核报告征求意见,同时也为稽核组进一步复查核实提出建议。
  3.稽核组应尽可能争取在现场与被稽核单位取得对稽核认定事实及问题评价的一致意见,获得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如被稽核单位对所查问题有异议时,稽核组应进行核对,确有差错时应进行更正,或视情况安排进一步复查;如对问题评价有异议时,稽核组应与被稽核单位进行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如不能达成共识,被稽核单位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作为稽核报告的附件。如因被稽核单位不予配合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举行总结会谈或使总结会谈无效,稽核组可限定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稽核报告(初稿)提出反馈意见。被稽核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稽核组认定事实及评价。
  第二十条 结束现场稽核。稽核组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退出被稽核单位。

四、稽核报告阶段

  第二十一条 撰写稽核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后,稽核组应以稽核报告(初稿)为基础,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全面反映稽核发现的问题,并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提交稽核报告。
  2.稽核报告应客观、清楚、简明、及时并富有建设性。稽核组应对稽核报告的真实与客观负责。稽核报告的真实与客观是指稽核报告应如实反映稽核范围、稽核依据、已实施的稽核程序和应发表的稽核意见。
  3.稽核报告的参考格式如下:
  (1)稽核目的、范围与稽核组概况;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核单位的经营情况、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状况等;
  (3)发现问题及结论。包括本次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总体评价以及重要的综合性建议;
  (4)业务检查情况详述。参考格式如下:
  ××××业务
  ● 主要问题及性质
  ● 风险分析
  ● 稽核建议
  (5)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初步审定并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稽核组完成稽核报告后,应提交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稽核报告,对稽核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评价的客观性和报告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准确性,以及所提稽核建议的恰当性和可行性进行把关,并根据具体情况向被稽核单位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下,凡重大项目的稽核须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稽核报告。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对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审定,并签署意见,报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反馈意见,视为对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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