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
(1977年7月30日 (77)建城字29号)
现将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参考。
上海市这个暂行办法很好。它认真地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精神,即“在城市中新建和扩建企业、事业单位,要把住宅、校舍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和有关市政设施方面的投资,拨交所在城市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或者在统一规划下,实行分建统管”。城市住房必须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和管理。北京、上海等市已经这样做了,希望其他城市来个比、学、赶、超。
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加快住宅建设的步伐,有利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住宅建设计划的实现。根据1956年5月8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1962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62)513号“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196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以及1977年4月10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7)建发设字88号“
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的通知精神,中央各部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应逐步实行“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经同有关方面商量后,拟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一般都应纳入本市统建住宅计划内,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建造。
二、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委托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建造住宅,由双方签订协议。所需资金和材料按照市统建住宅标准交给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资金由建设银行另立专户;材料(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必要的配套材料)交给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指定的施工单位。
三、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委托建造的住宅,应同地方统建住宅一样,合理分摊公共建筑和拆迁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的38%(不包括人防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