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总 则
……
民航国内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 货 物 运 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组织
第一条 运输原则
民航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
第二条 运输安排
㈠ 民航应根据运输能力,有计划地承运货物。
㈡ 民航对承运的货物,应按照合理运输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和重复运输。
㈢ 遇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等,民航可采取暂停收运的措施。
第三条 发运顺序
根据货物的性质,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㈠ 抢险、救灾、急救、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以及政治宣传、工农业生产和国防、科研等方面急需物资;
㈡ 有时效、贵重和零星小件货物;
㈢ 一般货物。
第四条 货源调查组织
民航应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开展货源调查和组织工作,了解社会对航空运输的需要,摸清货物的流量、流向,定期分析研究,掌握运输规律,以更好地组织货物运输。
第二节 货 物 托 运
第五条 托运条件
㈠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证件,向民航办理托运手续,填写货物托运书。
㈡ 货物托运书要填写清楚,货物名称必须真实、具体,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要准确、完备。
㈢ 托运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及需要办理公安和检疫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均应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㈣ 在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及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㈤ 运输条件不同或根据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货运单托运。
第六条 货物包装
㈠ 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散失、损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