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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㈡ 发货人应根据民航的要求并按照货物性质、重量、气候和飞机装载等条件,选用适当的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凡国家规定有标准包装的货物,应按国家标准包装。㈢ 密封仓飞机运送的货物, 不能使用草袋包装或用草绳捆扎。 包装内的填塞物不能漏出。
 第七条 运输标志和标签
㈠ 发货人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发站、到站和发货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与地址。㈡ 发货人利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货件上的残旧标志。
㈢ 民航收运的每件货物,均应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
㈣ 民航应根据发货人提供的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在货件上做好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第八条 货物重量和体积
㈠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重单位为公斤,尾数不足一公斤的按四舍五入处理。㈡ 轻泡货物,以每八千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重,按件折合。
㈢ 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能超过八十公斤,体积一般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者为超限货物。
㈣ 发货人托运超限货物,应提供货物的具体重量、体积,经民航同意后,办理托运。
             第三节 货 物 承 运
 第九条 货物检查和承运
㈠ 民航承运货物时,要弄清货物的名称和性质,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㈡ 货物包装、运输标志不符合规定时,应请发货人改进。
㈢ 货物经过检查,民航填制货运单后即为承运。
㈣ 货物在承运后交付前,包装松散、破损时,民航应当及时整修。如由于技术原因不能整修,应及时请发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货物押运
㈠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发货人派人押运。
㈡ 押运人员负责照料、监护所押运的货物。民航应当协助押运人员完成押运任务。㈢ 班机的押运人员,凭乘机介绍信购票乘机。包机的押运人员凭包机单位的介绍信和包机运输协议书免费乘机。押运人员应遵守民航旅客运输规定。
             第四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一条 到货通知
㈠ 货物运至到站后,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及时提取货物。
㈡ 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提取,按规定核收保管费。㈢ 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九十天无人提取时,民航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民航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货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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