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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㈠ 收货人应凭提货证明提取货物。
㈡ 民航交付货物时,应根据货运单,逐件点交,发现货物短少、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并填制运货事故记录。
㈢ 收货人对货物状态或重量,如有疑议,可以提出查验或复磅。
㈣ 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收,取走货物后,民航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十三条 货物品名不符的处理
  发现发货人谎报货物品名,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 在发站,停止发运,通知发货人提取,运费不退。
㈡ 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发货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补收运费。
㈢ 在到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补收全程运费。
㈣ 民航根据情节,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节 特定条件货物
 第十四条 动物
㈠ 发货人托运动物,应经民航同意,必要时并应附有检疫证明。
㈡ 动物的容器,要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容器应能防止动物破坏、逃窜和接触外界,容器底部要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设施。
㈢ 在容器上应标明照料、搬运该动物的注意事项。
㈣ 发货人和收货人应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 动物在运送前到达后, 由发、收货人保管。
 第十五条 鲜活易腐物品
㈠ 发货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提供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和运输中的注意事项。㈡ 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随附有关单位的检疫证明。
㈢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损飞机和其他物件。
㈣ 需要特殊照料的物品,应由发货人自备必要的设施。
 第十六条 贵重物品
㈠ 贵重物品包括: 黄金、白金或其制成品、 稀有金属、手表、钻石、宝石、珍珠、现钞、证券、珍贵文物、贵重药品等以及每公斤价格在一千元以上的物品。
㈡ 发货人托运贵重物品,应开具单位证明,保证在货物内没有夹带危险品及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
㈢ 贵重物品应用木箱或铁皮箱包装。包装要坚固、严密,并加“井”字形铁腰捆扎。在接缝处须有铅封。
             第六节 货物空陆转运
 第十七条 转运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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