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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㈠ 空陆转运货物的目的地,以民航通航航站的邻近地区为限。
㈡ 空陆转运货物,可由铁路、邮局、公路、水运转运,以交铁路转运为主。
㈢ 空陆转运货物,按照民航和有关地面交通部门的运输条件与规定办理承运手续。㈣ 动植物、易腐物品、精密、易碎物品、贵重和有时效的物品不办理空陆转运。㈤ 民航对空陆转运货物,只负代办转运的责任,即代发货人把空运的货物,交铁路或其他运输部门运至目的地。
 第十八条 转运费用
㈠ 空陆转运货物的转运费用,按照有关交通部门的规定费率计收。
㈡ 对空陆转运货物,按照计费重量核收中转费。
㈢ 转运费、中转费与航空运费一同计收。
              第七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十九条 变更条件
㈠ 货物承运后,发货人可以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运回原发站或在运送前取消托运。
㈡ 发货人要求变更时,应提出书面要求,并出示货运单。
㈢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的全部货物。
㈣ 变更到站或收货人的要求,如违反政府法令和运输限制,民航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变更要求的处理
㈠ 民航应及时处理变更要求。如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迅速通知发货人。
㈡ 货物在运送前取消托运,按规定核收退运费。
 第二十一条 运输不正常时的处理
㈠ 由于气象、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使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民航应当及时联系发货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㈡ 运输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⒈ 在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⒉ 在中途将货物运回原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⒊ 在中途变更到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站的运费。⒋ 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到站,如陆运费少未使用航段运费时,应将差额退还。超过时,由民航负担。
              第八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费
㈠ 普通货物按民航公布的货物运价计费。
㈡ 动物、放射性同位素及贵重物品按公布运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费。
㈢ 每张货运单的航空运费起码为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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