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安全技术干部或安全检查干部应列为生产人员,不能随便调动,领导干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三) 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网,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二条 安全施工教育制度
(一)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安全施工方针、政策、办法,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大力表彰遵章守纪,力排险情,确保安全施工的好人好事。
(二) 对新工人、参加建设的民工和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入
场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要进行安全操作训练,确实掌握了安全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要发动群众大搞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添置安全设施,要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各建筑安装企业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该进行几次群众性的大检查,施工队要进行月检查。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解决;总结经验,抓好典型。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逐级报告。领导干部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制造的破坏事故,一定要追查破案,坚决予以打击。
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要亲切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三、 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开工前,在施工方案中,应有详细的平面布置。运输道路、临时电力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企业、职工宿舍及其他临时工程的安排,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 施工现场变配电设施及架设电线的悬吊高度,应按当地电业部门的规定执行。矿井和水上作业等重要部位的变配电室,必须设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