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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的规定

 第八条 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火车道口两侧, 应设置防护落杆。 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铁轨终点应有车挡;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牢靠。
 第九条 现场内危险的悬崖、陡坡、深坑和施工、预留洞眼等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挂危险标志。
 第十条 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防止钉伤。
 第十一条 拆除或改建工程, 在施工前应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 制订安全措施,防止坍蹋、触电、溺水、坠落和物体伤害。
 第十二条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进入高空作业、起重、打桩等有物体坠落危险的施工现场和矿井、隧道、峒库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高空、悬崖、陡坡和桥侧施工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要有隔离设施,出入口,要搭防护棚。距地面四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工程的安全网,要随墙逐层上升;每四层必须有一道固定的安全网。

四、 土石方工程

 第十三条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土质情况,设置边坡或支护,防止冒顶、蹋方。
 第十四条 土石方爆破
  (一) 打眼、装药、放炮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检查制度。
  (二) 装药严禁使用铁器;装置带雷管的药包要轻塞,不准重击;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三) 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地带,方准起爆。
  用电雷管起爆,应设专用线路,起爆装置要有专人管理;用火雷管起爆,要使用燃烧速度相同的导火索。
  在有瓦斯和煤尘的矿井、峒库、遂道中爆破,禁止使用明火起爆。
  (四) 巷道施工,两个邻近的工作面之间的岩石厚度在十五米内,一方起爆前,对方人员应全部撤出工作面。
  (五) 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爆破;处理瞎炮应指定专人。当班处理不完,交下班继续处理。未处理完,其他人员不准进入险区。
  (六) 大、中型爆破,事先应编制方案,报经上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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