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矿井、峒库、遂道工程爆破后,要有专人检查、处理危石,施工人员方能进入现场;遇有断层和石质破碎情况,必须支护,支护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每班要“敲帮、问顶”,发险险情,立即处理。
需要衬砌的工程,必须做到边掘进,边衬砌。
第十六条 在有瓦斯、煤尘的井巷中施工, 严禁带入火种和使用明火; 要经常测量瓦斯,保持通风良好,瓦斯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一; 发现透水预兆, 应停止工作,立即处理。
五、 高 空 作 业
第十七条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严重心赃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症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十八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十九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 非排除障碍人员,不准攀脚手架、起重臂、绳索和随同吊装物上下。
第二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木、竹、 金属管材, 必须坚固,禁止使用腐朽易折材料。
脚手架必须梆扎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立杆及横杆的大小、间隔,根据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外用电梯等,必须设置揽风绳;揽风绳的地锚应牢固;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设避雷装置。
六、 机电设备和吊装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各种机具、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有防雨防潮设施;线路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做到接地良好,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时, 要有保护性接地; 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