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修,修理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悬挂明显标志。如果必须带电作业,要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种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负荷量和起重速度 , 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有起重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应安置夹轨钳。
第二十七条 各种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检查试吊。起重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起重物件的重量,核对并统一指挥信号。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特殊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采用扒杆起吊时,扒杆、钢丝绳的材料必须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揽风绳和地锚必须牢固,并定期检查磨损情况。使用绞磨的,要有制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种机械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持完好,不准超负荷使用。修理工作一般应在停车后进行。
第三十条 竖井井口要有防护栏杆, 悬吊设备必须稳固。 竖井和斜井运输要有信号联络,信号不清,司机不得开车。升降机械必须每班检查制动性能,防止跑车。竖井工作面的保险吊盘,必须封严井筒,防止掉物伤人。
第三十一条 车辆运输严禁超速、超载、抢行和无照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革新机具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七、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止自然灾害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严禁带入火种。
施工现场要组织群众性的消防队伍,要有防火设施、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防爆炸
(一) 易爆器材的运输和保管,要指定政治可靠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负责,并有检查、交接班制度。
(二) 雷管和炸药的运输, 严禁放在同一运输工具内, 要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准在桥梁、隧道和人多的地方停留。雷管和炸药应分库存放,严禁放在宿舍、办公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