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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鉴定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和维护建设工程,各施工单位都要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积累以下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⒈ 永久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⒉ 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核定单;
⒊ 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⒋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⒌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⒍ 设备调整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⒎ 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试件和材料的试验、检验记录;
⒏ 竣工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技术档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汇集整理,于正式交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
 (六) 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机构
  质量检查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序。所有建筑安装企业都要设立质量检查部门,工程处(工区)或施工队配备专职检查人员,生产班组设不脱产的检查员。
  质量检查部门要坚持专职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在搞好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基础上,根据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掌握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并如实向上级反映;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质量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组织质量大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使用材料、半成品和设备不合质量要求,有权制止,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提出暂停施工。
  质量检查人员应挑选政治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并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职检查人员应列为生产人员,可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并保持稳定。
 (七) 提高建材质量,严格材料和设备检验
  各基建主管部门都应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的管理,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建材生产企业、构件预制加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包修、包退、包换。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验机构,充实试验人员,认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检验。凡是没有合格证明、材质或设备性能不清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不准使用。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要逐步建立地区性的中心试验室,加强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构件的检验工作。
 (八) 采用新技术要经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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