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和施工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即要采取积极态度,又要坚持一切经过试验,取得可靠数据,并经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
(九) 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每个企业都要在对广大干部、工人和技术员深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办好各种类型的业务技术训练班,开展岗位练兵等,采取多种途径提高职工业务技术水平。新工人进场要进行培训;从事关键工序操作和重要设备安装的工人,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不能顶岗操作;徒工转正、工人升级必须进行技术考核。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工长(施工员)进行轮训,工长要能抄平放线,会看图,会估工算料,熟知操作要领。
企业领导干部每周至少要有一个晚上学习业务技术,努力使自己又红又专。同时为技术干部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
(十) 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每年、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质量大检查。检查要有领导干部参加,放手发动群众,抓住重点工程、关键部位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对查出的问题,要向群众公布,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检查结果要向主管部门报告。
在大检查中,要注意表彰先进,树立标兵,对那些一贯遵章守纪,认真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质量搞得好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 做好交工验收,坚持质量回访
所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工,不能报竣工面积。
工程交付使用后,要在半年至一年内,由领导干部带队进行回访,发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要负责包修。
(十二)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重大质量事故如房屋倒塌、桥梁断裂、井港塌冒、设备爆炸、大面积滑坡、提坝溃决等,以及因质量事故造成伤亡事故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当地建委、主管上级和国家建委,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于那些不遵守制度,违反纪律,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