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位在信用证委托书上填写的付款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的规定。由于付款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发生的问题,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六、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开立信用证通知时,应及时进行审核,并通知收款单位。七、 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向付款单位发货后,应填制信用证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或付款单位确已提取货物的证明,提交开户银行结算货款。
八、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信用证结算凭证和所附交易单证。对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应予付款;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不予付款。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结算货款后,应将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开户行,转付款单位。
信用证的结算只能转帐,不能提取现金。
九、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下列情况,应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并将未用的款项数额通知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1. 信用证有效期满;
2. 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完毕,已通知银行不再向付款单位发货;
3. 信用证未用的款项,低于规定的每次结算金额起点。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结束信用证的通知时,应将未用完的款项,立即收入付款单位帐户,并通知付款单位。
第十条 汇兑
一、 汇兑是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
各单位资金调拨、清理交易旧欠、 往来帐款和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 以及采购资金等,可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职工赡家汇款,不得由单位通过银行汇款,一律由邮局办理。
二、 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由单位选择使用。
汇款单位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的,可在汇款委托书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银行办理汇款,只代单位附寄与汇款有关的单证。
三、 少数单位如有急需,将款项汇往交通不便,无电讯设备地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自带信汇。银行对信汇自带应从严掌握,经审查同意的,可将信汇委托书连同银行内部凭证一并密封后,交汇款单位带交汇入银行。汇款单位信汇自带必须遵守以下条件:1. 必须保证密封完整、按开户银行在信封上指定的“限×月×日到达”日期带交汇入银行,不得自已拆封;
2. 必须妥善携带,发生遗失、被盗、冒领事故,概由汇款单位自已负责;
3. 不得将原信带回汇出银行。
四、 单位办理汇款,必须注明汇款用途。银行对汇款用途应负责审查,必要时可向单位索取有关汇款用途的证明资料。军队单位办理汇款时,用途栏可以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