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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
 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同意成立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作为指导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机构。日常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作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原则同意会议拟定的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等几个文件,有的文件内容已经过时,应加以修改,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定后,发给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参照执行。
 三、在中央机关,目前暂由中央统战部负责指导蒙古语文工作,由民族出版社派一人任协作小组副组长。
 四、八省、自治区参加协作小组的成员,今后如需变动,由省、自治区决定后,直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并报中央统战部备案。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
               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

  解放以来,蒙古语文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革委会在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蒙古语文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当前蒙古语文工作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蒙古语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
  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联系蒙古语文工作的实际,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进一步肃清其在蒙古语文工作中的流毒,弄清思想、理论、路线是非。
  蒙古语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防止和克服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增强政策观念,进一步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为巩固祖国的统一,增强各族人民的团结服务。
  (二)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盟市和有关旗县,应建立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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