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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

  自治区、盟市、有关旗县和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编译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编译工作。
  对蒙古语文工作人员应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安排使用不当的,应进行调整,既要注意稳定有经验的老骨干,又要积极培养新生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蒙古语文工作者和蒙语师资应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培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贯彻党的语文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蒙古语文工作
  1、自治区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发往蒙古族居住地区的各种文件必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各级机关、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证件、挂牌等,同蒙古族群众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表册、字据、商标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
  自治区、盟市、旗县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有蒙古族基层干部和群众参加的各种会议,都要用蒙汉两种语文。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也要使用蒙文蒙语,以便利群众。
  2、办好蒙文报纸和蒙语广播。蒙古族居住地区的旗县,公社广播站,要做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蒙语节目的转播工作。
  3、充实出版部门的编译力量,增加蒙文书刊、课本的种类和数量,提高质量,加快印制、出版和发行速度。
  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提倡和鼓励专业和业余作者用蒙文进行写作。
  4、各文艺团体和乌兰牧骑要增加蒙语演出节目。电影译制片厂,要做好蒙语影片(或配有蒙文字幕影片)的译制工作。
  5、蒙古族居住地区、蒙古族居民较多的城镇要办好蒙古族中、小学。有蒙古族学生的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蒙语授课班级,安排好蒙汉文课程比重,积极解决蒙语授课和蒙古语文教学问题。
  蒙古族干部、职工较多的城镇,应举办用蒙语教学的幼儿园。
  自治区各有关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继续办好蒙文专业,有些专业要用蒙语授课或加修蒙文。各级党校、各种干部训练班,根据需要,设蒙语授课班。
  蒙古族干部要学好蒙语蒙文,同时也应学习汉语汉文。在蒙古族居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也应学习蒙语蒙文。
  日常用蒙语的蒙古族群众,应以蒙文进行扫盲。
  6、审定和统一名词术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便于蒙古族群众使用的原则。其要求是:能用蒙古语表达的,要用蒙语词;蒙古语不能表达的一般借用汉语词;兄弟民族的人名、地名和外国国名、人名、地名,一般按“名从主人”的原则处理;群众的习惯用语,不宜轻易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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