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
青海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于一九七五年五月六日至五月十三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召开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关于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与会同志遵照马克思、列宁和毛主席关于民族和民族语言方案问题的教导,联系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实际,讨论制定了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要求在今后五年内,在蒙古语文的使用、学习、名词术语的规范化、文字改革、图书出版、科学研究、翻译工作、语文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更大成绩,其中要突出抓好党政机关行文、蒙古语文教学、名词术语的统一、文字改革等几个重点,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密切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
一、在蒙古族居住地区广泛使用蒙古语文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尊重、使用、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广泛使用蒙古语文,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1、凡蒙古族居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发的公文,有蒙古族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各种会议,原则上都应并用蒙、汉两种语文。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使用蒙、汉两种语文。
2、加强蒙文语报刊、广播工作。依靠全党、依靠群众办报、办广播,提高编辑和翻译质量,加快出版、发行速度。
各省、自治区,州、盟广播电台,有蒙语节目的,要进一步充实和提高质量。没有蒙语节目的,要按照不同情况,积极分行条件,开办蒙语节目。旗县广播站,要安排好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各该省、自治区,州、盟广播电台的蒙语节目。尚未建立广播电台、站的蒙古族自治县(旗),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办好蒙语电视广播。
努力办好现有的蒙文刊物,根据条件和需要,还应积极增办一些必要的蒙文刊物。
3、凡同蒙古族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交通、邮电、商店、粮站、银行、医院、影剧院以及服务行业,要适当配备懂得蒙、汉两种语文的职工或组织汉族职工学习蒙古语文,同蒙古族群众直接有关系的字据、票证,要并用蒙、汉两种文字,以便 利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