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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

  搜集、整理有关外文资料,对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用蒙、汉文重点翻译出版。
  对研究工作急需而只有孤本或流传不广的书籍资料,要有计划地复制翻印。
  召开八省、自治区资料工作协作会议,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落实资料工作任务和分工协作问题。
七、改进翻译工作
  要注意总结翻译工作经验,开展翻译评论,抓紧翻译理论研究,提高翻译质量。建立和健全翻译机构,稳定和发展翻译队伍。提倡业余翻译。培训在职翻译人员。
  一九七八年内召开一次翻译学术问题讨论会。
八、加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
  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蒙古语文工作队伍。
  1、各蒙古语文工作单位,要积极支持广大专业工作者和工农(牧)兵业余作者的编译、写作和研究活动。
  2、各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结合在本身业务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培养、提高工作。
  3、八省、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培养编辑、翻译、师资和科技人员,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各省、自治区还可以协同举办一些专业训练班,有计划地培养提高专业工作人员,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为了加强八省、自治区协作工作,完成上述各项蒙古语文工作计划,建议参加协作的各省、自治区,州、盟,旗、县建立必要的机构,以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

 附件四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
            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
            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

  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代表于一九七五年五月六日至十三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成立了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小组成员内蒙古出三名,其余各省、区各出二名,中央有关单位共出四名,总计二十一人,设组长一人(由内蒙古派人担任),副组长四人(中央有关单位、内蒙古、东北地区的吉林、西北地区的新疆各出一名)。小组成员一般由各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领导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二、协作小组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负责指导八省、 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与各省、自治区有关的工作受各该省、自治区革委会的领导。
  三、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遵照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蒙古语文工作规划,组织协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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