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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毛主席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税收更好地促进生产,增加积累,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现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
  1.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停(免)征或者开征某一种税。
  2.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者对某个行业进行减税、免税。
  3.对工商税中卷烟、酒(指用粮食生产的白洒、黄酒、啤酒、饲料粮酿酒)、糖(不包括饴糖)、手表四种产品,需要减税、免税的。
  4.盐税税额的调整(不包括土盐税额);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农牧业、渔业、工业用盐范围的其它用盐,需要减税、免税的。
  5.有关涉及外交关系和对外商征税(包括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的问题。
 三、凡属下列情况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
  1.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但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困难,不准减税、免税。
  2.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和废物旧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
  3.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税一年,期满后,仍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另行报批。
  4.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办企业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
  社队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等,所得的利润,和队办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如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以及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需要给予照顾的,可以列举免征所得税。但对设在城镇的上述企业,免税后对同类的专业合作企业有影响的,仍应征收所得税。
  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一年或二年。但对生产烟、酒、棉纱等产品的,一律不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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