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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1978年2月3日 银计字第4号 后财字第15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军队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7]153号 《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为了做好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军队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 军队单位系保密单位, 根据机密的不同程度, 将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军队单位划分为两类:
  凡在人民银行“85特种存款”科目、“100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账户的军队单位;在“86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军队企业主管部门、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直接为军队武器装备修理服务的军办工厂;以及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连队、边防台、站等为一类单位。其现金管理工作,由军队后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
  凡在人民银行“86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军人服务社、 家属工
厂、 农场、军马场、军办工厂(不包括直接为军队武器装备修理服务的工厂),
以及小作坊等副业单位;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设账户的人民武装部、幼儿园、军(包括省军区)以下招待所等为二类单位。其现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主要负责。
 二、 军队单位现金使用范围
1. 支付军人、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以及按规定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
2. 支付出差人员的旅差费;
3. 支付为军队服务的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
4. 结算起点(三十元,下同)以下的零星支出。
  上述范围以外的款项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转帐结算,不准使用现金。
 三、 军队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为三至七天的日常开支,离银行较远的单位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开支。一类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军队单位的上级后勤财务部门核定,抄送开户人民银行备案。二类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所在开户人民银行核定,抄送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备案。
 四、 军队单位收入的现金, 除补充库存现金限额不足的部分外, 必须及时送存人民银行,不准擅自坐支。 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 可按具体情况与银行商定交款时间。军队单位需到外地采购物资支付的款项,应通过人民银行汇往采购地点,在采购地人民银行开立采购帐户,由人民银行监督支付, 不准携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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