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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二月五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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