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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发全国
 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78]27号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


  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王、张、江、姚“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对教育战线的干扰破坏十分严重,表现在高等教育方面尤为突出,致使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和教育质时大幅下降,造成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严重不相适应的状况。
  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一项战略性措施,对于推动教育战线的整顿工作,迅速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尽快改变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严重不相适应的状况,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不仅是教育部门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有关院校的领导,积极支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工作。
  为了加强各部委对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非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需要对这些院校的领导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少数院校由有关委直接领导,多数院校的领导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少数院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多数院校由有关部季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调整领导体制的交接工作,分别同各部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办,争取早日完成。在交接工作完成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继续抓紧这些院校的工作,抓紧整顿、充实和加强各院校领导班子,注意防止发生工作脱节等现象。交接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分工规定,继续加强领导,协助有关部委肥院校办好。
  鉴于全国计划会议已经按照现行计划管理体制,对一九七八年各项计划做了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正在逐级向下布置。为避免发生脱节现象,已纳入一九七八年地方计划的各有关高等学校的劳动、经费、基建投资、统配和部管物资等计划,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执行,不予变动。
  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要深刻理解所所肩负的重要责任,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树雄心,立壮志,兢兢业业,艰苦奋斗,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

  根据党的十一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的“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质量,以配全各项经济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的号召,以及邓小平同志关于办好一批重点学校的指示精神,我部就恢复和办好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问题,分别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过多次研究,起草了恢复和办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于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意见。他们基本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同时也提出一些补充和修改意见。据此,我们对原稿又做了修改。现将《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意见》见附件)和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原为六十四所)不包括军委所属三所院校),一九七0年前后撤销四所,目前尚有六十所。我部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在这六十所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增加到七十七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要求再增加二十八所,共达一百零五所。从长远需要来看,这个数量不能算多,但考虑到学校的原有基础和师资等条件,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能不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从国民经济的现实情况出发,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目前尚不宜增加过多,以便集中力量,力好一批重点院校,早见成效。同时,考虑到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积极办好高等学校的迫切要求和一些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我们意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一些,第一批拟定为八十八所,约占现有高等学校总数四百零五所的百分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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