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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失效]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的订货、 配件、物资分配、 产品验收、鉴定、评比等类性质的会议,其参加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产品检验和化验等费用,一律回单位报销。
 其中:住宿费由招待所、旅馆、饭店等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据收费,不得以会议名义出据收费;伙食补助费,应取得召开会议单位的证明,按差旅费规定的标准计发。
  会场租赁费和会议公杂费,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
 第九条 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会上食宿的, 经会议领导批准, 方可报支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进行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按规定开支夜餐费。非因公活动, 一律不准开支夜餐费。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要力求节俭。 召开会议, 要尽量利用本单位的招待所、礼堂和交通工具,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要严加控制。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精打细算, 不要浪费。
 第十一条 各种会议的伙食, 都应本着经济、 实惠的原则进行安排。会议的伙食补助标准,中央级和省级单位原则上不要超过出差补助费的标准;地、县级单位应当略低于省级的标准;区、公社以下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开支会议伙食助费,但对少数特别辽阔的地区,如必须给予补助的,可由省、自治区自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北京市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六角,在北京市以外地区召开会议的伙食补助,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品;不要招待烟、茶。会议一般不开支照相费,因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人员并一起照相,照相费可由会议费开支,会议人员冲洗照片的费用自理。由会议组织的看戏、看电影等文娱活动,每周一般不超过两次,并一律按规定收费。会议组织的游览,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 除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外, 不准以任何形式另外用公款贴补会议伙食。参加会议的人员,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回原工作单位报支出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的各项规定。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模范地执行制度。财会人员,对破坏财经纪律、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权抵制,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党委,严肃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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