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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四月四日)


  ……对棉花生产中的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解决棉农口粮。中央历来明确规定,要保证棉农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目前,多数棉区对棉农口粮政策是执行得好的,也有部分棉区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证棉农口粮政策的落实,近几年,有的地方试行两种办法:一种是在棉花集中产区,实行粮棉五定,即定棉田面积、定棉花产量、定棉花交售任务、定自产粮、定口粮标准。一种是在植棉面积比例较小的地区,实行粮棉统算,即把棉花折成粮食(如北方一斤皮棉折合八斤粮食),和自产粮加到一起计算产量,并根据亩产高低和贡献大小,分等规定口粮标准,但不互顶粮棉交售任务。这两种办法,总的原则是,保证棉农吃到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有些社、 队自产粮达不到一定的口粮标准的,由县、地、省调剂解决。实践证明,这些办法是可行的,群众是欢迎的。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解决好这个问题。
 二、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从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起,调高棉花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百分之十左右。调价原则是北方多调一些,南方少调一些,实行南北基本同价。具体调价方案由国家物价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达。棉花收购价格调整后,调拨、供应价格按提价金额相应提高,棉纱、布匹的出厂销售价格一律不动。由于棉花提价而使纺织工业成本增加的部分,以分等减少部分纱支税收办法解决,具体减税率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纺织部商定下达。长绒棉收购价格和絮棉销售价格暂不变动。
 三、提高棉花奖售化肥的标准,改进预拨办法。从一九七八年收购年度起,每交售皮辊棉一百斤,奖售化肥八十斤;每交售锯齿棉一百斤,奖售化肥八十四斤。奖售化肥预拨办法,从一九七九年生产年度起,改为按上年实际棉花交售量,在三月底前给社队预拨百分之四十,七月底前再预拨百分之三十,不再按计划面积预拨。改进预拨办法,是为了鼓励植棉社队按国家计划种植, 多产棉、 多卖棉,对国家多作贡献。办法改变后,要防止少种多报,放松棉花生产。棉花奖售化肥,专项调拨,专肥专用,收购后直接和基本核算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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