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的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
(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起施行,对外贸易部公布)
一、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有效实施,适当照顾在国内外有亲属的旅客的需要,海关对进出国境的华侨、中国血统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携带的行李物品,除按《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监管外,应该按照本规定办理 。
二、上述旅客进出国境探亲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以内的,准予免税或征税放行;附表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物品,超出免税进口限量的,如果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且总值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的,准予征税放行。
超出上述免税和征税范围的物品,应予退运。但对旅途需用的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海关可暂予登记放行,旅客回程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或进境。
随同旅行的配偶和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 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但对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只免税放行附表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物品的一半,对十二至十五岁的,还可免税放行一只手表。
三、上述旅客一年以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应按海关关于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四、上述旅客来我国定居或迁居国外时进出口的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都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附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