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
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对外贸易部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化计税手续,便利正常往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入境的应税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进口物品),都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条 进口税的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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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列 ┃ 物 品 名 称 ┃ 进口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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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粮食和粮食粉 ┃20% ┃
┃ 2 ┃ 医疗器材、科学仪器、电子计算机 ┃ 20% ┃
┃ 3 ┃ 药品和制成药品、动植物药料和香料 ┃ 50% ┃
┃ 4 ┃ 家庭和办公室用机器、录音机、刃具、手工工具、 ┃ ┃
┃ ┃ 手用农具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 50% ┃
┃ ┃ 电视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 50% ┃
┃ ┃ 体育用具、乐器 ┃ 50% ┃
┃ 5 ┃ 食品和饮料 ┃ 100% ┃
┃ 6 ┃ 鹿茸、麝香、人参 ┃ 100% ┃
┃ 7 ┃ 棉布、麻布、棉麻衣着用品、棉麻纤维纺织品和其 ┃ ┃
┃ ┃他棉制品 ┃ 100% ┃
┃ 8 ┃ 收音机、电唱机和它们的配件、附件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