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
国家〔1978〕58号
各省、市、自治区……: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七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护工作,合理解决公路养路护资金,一九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征收养路费。十多年来,运用这项资金解决了不少问题,对养护和改善公路起了显著作用。公路养护里程一九七七年达到八十五万六千里,比解放初期增长了十倍;沥青和油渣路面达到十二万六千公里,增长四百多倍;永久性桥梁增长到二百八十万米;每年还及时抢修了许多水毁公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养路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有些地区收费标准偏高。一九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按其运输收入征收养路费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八;公路渡口多的地区,征收费率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近几年,不少地区陆续提高了征收标准,到一九七七年全国平均征收费率达百分之十一,其中高于百分之十费率的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不属交通运输企业的社会车辆,一九七七年全国平均每吨位每月征收七十六元,最高的达到一百元。 由于提高了养路费征收标准, 再加上车辆逐年增加,全国征收的养路费增长较快。一九六五年征收的养路费仅为四亿六千万元,一九七七年已增加到二十三亿多元,增加了四倍。
二、地区之间养路费收入很不平衡,余缺无法调剂。一九七七年全国平均每公里公路有养路费二千八百元。车辆较多、公路较少的三大市,每公路有养路费一万元左右,比全国平均数高数倍;而车辆少、公路多的地区则不到二千元。由于养路费收入悬殊过大,加之改建工程材料无渠道,有些地区养路费有结余, 被挪作其他
开支; 另一些地区养路费不足,又不能调剂,遇到水灾冲毁公路,所需费用则要
国家拔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