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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

 三、有一部分养路费被挪去搞了基本建设。 按照规定, 养路费收人应全部用于公路养护、水毁公路修复和必要的改善提高工程。但近几年来,不少地区扩大了开支范围,挪用养路费搞与养路无关的基本建设。还有的省一方面挪用养路费搞基本建设,另一方面向国家要求补助水毁公路修复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适当调低养路费偏高地区的征收标准。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征收费率超过运输收人百分之十的,一律降到百分之十;京、津、沪由于车辆多,养路费收入大,征收标准应低于一般省、区,北京市由百分之十降到百分之八,上海、天津两市可维持现在标准不变。征收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江西省、西藏自治区,可以调到百分之十。对社会车辆,每吨位每月征收费额超过七十元的,一律降到七十元。这样调整后,全国养路费少收二亿五千万元左右,减少百分之十一。减收的养路费,一半以上为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受益,相应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上交收入;其余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受益,相应减少财政开支。
 二、适当集中一部分养路费,用作调剂解决严重水毁公路修复和国防、经济干线公路改善工程等的补助费用。在调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对京、津、沪三大市的养路费集中百分之二十, 对其余各省、 自治区,除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外,集中百分之十。这样,每年可集中二亿元左右。这笔钱由交通部、财政部按照规定用途,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所需统配物资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各省、市、自治区用养路费安排的大中修、改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
 三、切实加强养路费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一律由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不能自行提高;各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养路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挪作其他开支。要建立和健全养路费的预决算制度,省、市、自治区交通局,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各级财政、银行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整顿措施,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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