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
(1978年8月18日 银计字第23号)
《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在全国现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修改,现作为试行草案发下实行,希各行将此办法转发给各现金管理单位,并广泛进行宣传。执行情况和问题,各行在年底向总行作一次书面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
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 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 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 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 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 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要认真负责, 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