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食堂使用的“食堂代价券”、“饭票”,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服务行业经批准使用的理发票、洗澡券,各单位要严加管理,禁止流通和兑换现金。
第十条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 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进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或现金收入不多的单位,可按具体情况,同银行商定交款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付的现金,除零星开支可以从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以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准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简称坐支)。但对下列单位的有些用途可以允许坐支。
(一) 基层供销社、粮站、食品站、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二) 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医院退还病人款项及输血费;
(三)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
上述单位的坐支,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开户银行同意。坐支的现金,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情况。
第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的调节货币流通, 保证国家现金计划的完成, 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必须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于季前十天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实现,并力争增收节支。支出超过计划时,须事先申请追加,经过批准后,银行才能支付现金。单位现金收支计划未批准下达前,支出现金暂按上报计划执行。
一个地区哪些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由各地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总的要求,在一个市、县、区的范围内,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的单位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应逐步达到占当地总收入或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第十三条 军工单位和公安系统等所属的一些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亦执行本办法。但这些单位向银行送存、支取现金时,可按银行现金统计项目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军队系统的现金管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七八年二月三日下达的《关于
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