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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失效]

1、对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严密隔离和抢救治疗,并采样检验。
2、对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和进行应急预防接种。
3、对疫点和病人的污物要严密进行消毒、杀虫和灭鼠。
 第二十条 有甲类传染病发生或流行时,县(区、旗)及县(区、旗)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可决定疫区的封锁和解除,并同时逐级急报卫生部。对封锁区内的居民施行检疫时,当地革命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维持秩序和治安,解决群众的生活等问题。如需交通检疫,封锁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停车、停船、停机时,凡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封锁和撤销并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凡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批准,电知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及炭疽病人的尸体,要严密进行消毒处理;不准外运;动员家属火葬;如土葬,要远离水源深埋(二米以下)。
 第二十二条 发现乙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卫生防疫站要监督、指导卫生医疗单位,按分级分工管理范围,认真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对病家或疫区的处理,防止续发和蔓延。
 第二十三条 对非本地区的传染病人,由病人临时所在地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处理,必要时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卫生医疗单位也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传染病人要按照各种传染病的隔离期限进行隔离;住院的传染病人必须隔离期满,符合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第二十五条 对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卫生防疫站可提出建议报请当地行政机关,由农林等有关部门做好动物传染源的管理,防止传染给人。
 第二十六条 为了诊断的需要,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可从病人身体或尸体采取检验材料,必须剖验尸体时,应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报请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           说明


  一、统计范围:地区内全部居民(军人除外)急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死亡人数。地区内全部居民中包括机关、团体、学校、铁路、交通、民航、厂矿等企事业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及居民区居住的军人家属和在军事部门工作的非军职人员。
  二、填报单位及报送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综合本地区疫情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审核盖章,月报于报告月次月二十日前,年报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卫生部一份。甲类传染病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要填入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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