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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失效]

 十六、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把基本建设经济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也要建立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三算”的管理和研究,对确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要有步骤地调回经济工作岗位,同时注意培养新生力量。设计单位的概算专业人员一般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到五。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一般应占职工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五到一。
 十七、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财政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具体办法,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附:
 
    关于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管理分工的意见

  一、 一般通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统一组织编制、审批;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管理。
  二、 专业通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统一规划,分别由主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主编部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三、 专业专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统一规划,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四、 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由国家建委制订编制办法;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五、 工厂制作的非标准设备和机械工业新产品出厂价格暂按一机部《关于加强机械工业新产品出厂价格管理的试行意见》执行;化工炼油非标准设备出厂价格可参照一机部关于《化工炼油非标准设备统一计价表》执行;其他非标准设备出厂价格暂按国务院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规定执行。
  设备运杂费率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在其所属范围内执行。
  六、 其他工程和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组织制订其他工程和费用的编制原则和项目内容,其费率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坟墓迁移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远征工程费,施工照明费,临时设施费等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除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外,如专业部所属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时,可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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