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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修订颁发、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其中对国轮及物资单位负担的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国轮及国内货方付费部分)”(表5--1)的规定计算;对国轮负担的船舶费用分别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国轮部分)港口费”率表(表3-1)及“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国轮部分)费率表”(表6-1)的规定计算。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和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公斤)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公斤计算,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重量和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0.01元计算,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每一计费单的港口费用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五条 船舶到港口,由港口统一安排作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
  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
  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
  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作业,如由国内付费人负担费用的,免收附加费。
 第六条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
  1.水运转水运;
  2.水运转铁路;
  3.铁路转水运。
  国际过境货物按“国际过境货物转口费率表”(表2)的规定计收转口费。国际过境货物转口费率包括货物在港口发生的装卸、搬运、港内驳运。其他费用,另按实计收。
  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

领航、移泊费

 第七条 由领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3)或(表3-1)编号1(A、B、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领航费。
  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领航费,10海里以内者,按领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10海里以外者,按领航费率的50%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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