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八条 领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3)或(表3-1)编号2(A、B)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移泊费。
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九条 引领船舶过闸,根据(表3)或(表3-1)编号1(D)的规定,按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条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领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领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 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领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一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根据(表3)或(表3-1)编号4的规定,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滞留费。
第十三条 接送领航员的交通费,根据(表3)或(表3-1)编号3(A、B)的规定,按每领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接送领航员交通费。
系、解缆费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靠离或移泊时,根据(表3)或(表3-1)编号5(A.B.C.D)的规定,按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船舶港务费
第十五条 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据(表3)或(表3-1)编号6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
第十六条 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船舶港务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3)或(表3-1)编号7(A)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船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3)或(表3-1)编号7(B)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开关舱费
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根据(表3)或(表3-1)编号8(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
起货机工力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3)或(表3-1)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港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