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料物、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5)的规定计算。
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起货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用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
外租浮吊作业,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
第二十五条 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率计收费用。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6)或(表6-1)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 按(表6)或(表6-1)的规定计收分票费。
货物的挑样,按(表6)或(表6-1)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
第二十八条 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
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按(表6)或(表6-1)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二十九条 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6)或(表6-1)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
其他
第三十条 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6)或(表6-1)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按“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轻泡货物”、“笨重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
“烈性危险货物”为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易燃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一般危险货物”为“烈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
“轻泡货物”是指每一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笨重货物除外。
“笨重货物”是指一件货物的重量超过3000公斤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不包括木材)除外。
“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米的货物。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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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名 称 │计 算 单 位│ 换 算 重 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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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牛、马、骡、驴 │ 每 头 │ 800
牛犊,马、骡、驴的驹和猪、羊、狗│ 每 头 │ 200
散装的猪仔、羊羔 │ 每 头 │ 30
笼装的猪仔、羊羔、家禽、家畜、野│每 立 方 米│ 500
兽、蛇、鸭蛋 │ │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 每 只 │ 30
鱼苗(秧、种) │每 立 方 米│ 800
木材 │每 立 方 米│ 1000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 立 方 米│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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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折叠的除外) │
各种材料制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 自 重 加 两 倍
袋、 布袋、 纸袋、 麻袋、 塑料袋│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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