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修订<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1982年3月1日)修订外贸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教育部
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
(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修订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适应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的新形势,有利于发展我国科学教育事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下列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等用品及其样品 (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科研、教学用仪器、设备和它们的零配件;
(二)化学、医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用品;
(三)科研和电化教学专用摄、录相机、电视机、摄影机、放映机、照相机、幻灯机、录音机和它们的零配件以及录音、录相片、带;
(四)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和艺术用品;
(五)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
(六)标本、模型、语言录音片。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科学研究机构委托各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购的科教用品,统一由中国科学院审查,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科研用品”戳记,地方科学研究机构委托各对外贸易进出口分公司向国外订购的科教用品,由省、市、自治区主管科技的部门审查,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科研用品”戳记,凭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学校委托各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购的科教用品,统一由教育部审查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教学用品”戳记;地方各部门所属学校委托各对外贸易进出口分公司向国外订购的科教用品,由省、市、自治区高教局或教育局审查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教学用品”戳记,凭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我出国的考察团、代表团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经外贸部批准自行购运进口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教用品,凭有关机关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本办法报请国务院备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