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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科学实验所需物资管理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科学实验
 所需物资管理的规定
 (一九七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保证科学研究走在生产建设的前面,加快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遵照邓副主席必须做好科研后勤保证工作的指示,现对科学实验所需的物资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为了切实保证科研物资的供应,国家物资分配办法中将《科技三项费用》的需要单独作为一项列出, 参加物资平衡; 科研事业费所需物资,仍按原物资申请分配体制申请分配;零星需要的器材,货源应有保证,供应要及时。各级计划、物资主管部门,对上述科研所需物资,应予优先安排。
 一、国家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物资
  1.统配、部管机电产品(一机、水电、化工部、国家建委、国家地质总局归口生产的),统一由国家科委申请分配并组织订货;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仍由国家科委归口安排,列入国家分配计划按申请分配关系戴帽下达,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物资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科研物资应按经费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平
衡和分配, 优先保证重点项目。
  2.一机部管理的二类和上调的机电产品,由国家科委统一向一机部申请分配和组织订货(具体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办理)。
  3.四机部管理的产品,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汇总审查后,需要属本省、市、自治区生产的产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电子产品主管部门,视同“内部配套”分配供应。本省、市、自治区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不能满足科研要求的,则报请所在大区的无线电器材公司安排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科委统一组织订货。国务院各部门需要整机和仪器,由国家科委审查汇总后,统一向四机部申请分配和组织订货。应尽量做到由生产厂直达供货。
  4.由地方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所需物资,地方按上述原则负责解决。
  5.上述物资以外的统配、部管产品及其它产品,均按现行物资分配办法,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6.国家重点中间试验项目需要的设备,原则上参照基建程序,根据设计要求和建设进度,由国家科委提出项目建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共同审定,由设备成套总局组织成套供应。由地方安排的重点中间试验项目需要的设备,参照上述原则,由地方成套主管部门组织成套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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