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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发布日期:1984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1984年2月22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及时地交流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 (1)科学技术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地按组织系统上报所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成果名称;
(2) 成果的详细内容;
(3) 完成的单位及人员;
(4) 完成的日期;
(5) 审查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
(6)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略);
(7) 报送单位及日期。
 (三)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家科委。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业务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组协助审查推荐),经过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国家科委,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每年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评议、审查,上报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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