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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理工作任务和职责(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监理工作任务和职责
 (试行)


  交通监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负责贯彻执行交通法规的监督管理机关。基本任务是: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指挥交通、宣传安全、处理交通事故;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施行技术检验、考核、发放牌证和对机动车的制造、改装、改造、保修质量以及路政管理等施行监督,以保障交通安全,为运输生产服务。 它是一项政策性
、 群众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关于机构设置问题,根据目前情况和实际需要,在省(区)设监理处,地(市、盟、州)设监理所,县(市、旗)设监理站。也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派设监
理所、站和交通检查站。
  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一、交通监理处是省(区)交通局主管全省交通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它的职责:
  1.负责贯彻有关交通法令、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2.草拟国家交通法规、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3.拟定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通知, 重大事故通报, 安全大检查决定,交通管理通告;
  4.按干部的管理权限,负责提出监理人员的编制、任免、调动和奖惩意见;
  5.负责交通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审验工作;
  6.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和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7.对有严重政治影响的重大事故,必须亲赴现场协助处理;
  8.监督机动车牌证发放和驾驶员的考核工作;
  9.负责监理人员服装、证件的制作、保管和发放;
  10.负责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牌证、表、册、票据的制作;
  11.负责交通监理经费计划、基建计划,批准监理部门车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和处理;监督检查监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12.组织交通安全竞赛,总结、交流、宣传、推广交通安全经验;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措施意见;
  13.负责监督机动车的制造、改装和改造工作;
  14.组织研究采用推广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设备;
  15.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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