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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十九) 水产养殖场的产品,必须按质按量,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交售计划。非经场部批准,任何基层单位都不准向外销售产品。职工自食鱼数量,应经主管部门核定, 并应计价收款。 出售多余苗种,更要保质保量,按规定价格出售,不得任意价。
  省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苗种价格。
 (二十) 水产养殖场的一切财产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侵占。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水产养殖场摊派劳务、物资和资金,或者无偿或低价平调鱼货或其他产品,场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送礼,减少收入。
  各类物资应建立和健全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进库有验收,保管有专责,领用有手续。在塘(池)成鱼、鱼种和饲养中的虾、贝、藻类
 产品,要认真养护看管,防止死亡、冲失和病害等损失。

五、 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一) 国营水产养殖场的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职工福利基金等,都应当先提后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国营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这项资金,除保证迫切需要更新的一般生产设备外,应当有计划地改造那些影响生产发展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具。更新的主要项目,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项目由企业在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安排使用 ,所需物资和设
备 ,应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平衡。
  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管理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可以按规定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所属企业之间调剂,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和作为水产养殖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外的用途。
 (二十二) 水产养殖场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提取,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职工医疗支出,包括医务费、药械费、防治费、计划生育费,以及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费等。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和福利设施。
  上列各项开支所占比例和开支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十三) 国家发放给场办工业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用于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场办工业。水产养殖场要根据贷款用途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期限,从超计划利润中归还。

六、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二十四) 水产养殖场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精神,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配套工程,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老场生产潜力,提高投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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