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力船、帆船在狭窄或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不得防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五)重载人力船、帆船,如果要求机动船减速,白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灯或白光手电筒在空中上下挥动。
(六)人工流放的竹、木排见到机动船驶来, 要及早调顺排身, 以便于机动船的避让。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七条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
(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左舷受风船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避让下风船。
(二)两人力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三)帆船避让人力船。
(四)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渔船、停泊船及其他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渔船
渔船捕鱼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第十九条 停泊
船舶或竹、木排不可以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有碍航行的其它地点锚泊或系靠。所停泊的地点,不得遮蔽航行标志、信号。
第二十条 港内航行
(一)机动船在港内航行,要适当控制船速。
(二)机动船靠离码头、船舶、坡岸、 进出锚地或进出档以前, 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并且要等到周围环境确实没有妨碍以后, 才可以行动; 正在上述地点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严禁抢档,应当绕开行驶或减速等候。
(三)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来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因工作需要者除外)
(四)帆船、人力船或竹、木排编结成队时, 如果没有机动船拖带, 禁止在港内行驶。
(五)禁止人力船、帆船在港内拖带浮材或其他物体。
第二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
(一)船舶在雾瘴、下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能见度受到限制的天气中航行,不论是否装有雷达等雾航设备,均应适当减速,加强了望, 密切注意现场环境和
条件, 谨慎驾驶,必要时,应及早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二)在航和锚泊的船舶还应当发出下列声号:
(1)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每隔约一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
(2)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每隔约一分钟,急敲号钟或其它有效响器约五秒钟。
(3)机动船、船队、驳船、工程船或竹、木排锚泊时,每隔约一分钟,急敲号钟或其他有效响器约五秒钟。锚泊的帆船、人力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其它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为止。